毀謗罪構成要件
刑法第三百零一條規定:
意圖散布於眾,
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為誹謗罪,
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散布文字、圖畫犯前項之罪者,
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。
對於所誹謗之事,能證明其為真實者,不罰。
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
關者,不在此限。
因此,毀謗罪之成立,在於「散佈於眾」之意圖,
而指摘或傳述不實事實,
亦即欲將損人名譽之事實,
傳播使大眾知悉。所謂「散佈於眾」意圖,
係指向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散佈之意圖,
包括向新聞媒體或某些人公布。
而縱使所傳述之事實,尚未達眾所皆知的程度,
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。
毀謗相關法律責任及參考判決
刑事責任:
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民事責任:
損害賠償、回復名譽措施(如登報道歉)及精神撫慰金。
誹謗他人祖先是否有罪?
刑法第三百十二條規定「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,
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
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,
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」。
本罪主要係保護死者之名譽、
遺族或社會對於死者之孝敬與虔敬情感,
因為我國風俗習慣,對於死者向為尊敬,
遺族對其先人均極具孝思,對於祖先之懷念,
不但有特殊情感,而且更以宗教方式加以祭拜,
其祖先名譽受損,如同己身受辱,
故刑法特訂本條,以保護遺族對於死者之孝思,
以及社會對於死者在世時之事功虔敬情感。
因此,誹謗他人祖先可是有可能會觸犯刑法的規定喔!
在網路上誹謗他人**
在網路上之BBS討論區或文章留言板
以文字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
當然也有構成誹謗罪之可能,
實務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年判決認為
「資訊網雖須經註冊才能進入,
但該網站要屬對申請註冊之特定多數人開放使用,
被告在該網站之張貼辱罵告訴人之文字,
進入該信區之特定多數人均可瀏覽觀看而知悉其內容,
故仍屬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公然情形,
誹謗罪公然為成立要件。其罪責之成立」。
言論自由保障
並沒有因為“匿名”就享有言論免責權。
網路裡代號暱稱或者是ID
都視為代表行為人本身,均在法律限制之下。
而公然侮辱、誹謗罪為告訴乃論,至於追不追究,
在於被害人本身提不提告,但可以保留法律追訴權。
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
公然侮辱人者,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
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,加重其刑,
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PS:就是行為人無端罵人,不論以言語或文字都構成此罪。
因此,網路上的轉寄、轉貼、留言、回應…等
都涉及「意圖散佈於眾」,可以成立毀謗罪,
而在網路上流傳者,
幾乎都是以文字或圖畫方式流傳,
均為加重毀謗罪。
網路毀謗侮辱無所遁形
(別以為你在網路上登錄的都是假資料,
電信警察可以由網路IP追蹤真實犯罪之行為人的)
但是涉及價值判斷問題,必須由法官依具體情形來判斷。
另外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毀謗他人,
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(名譽),
因此被害人(若所陳述被害人的說明為事實則不成立)可以
依民法第18條、第184條、第195條,
請求損害賠償。(賠償金額無上限)
「公然侮辱罪」,是指只要是亂罵髒話,
或是讓人覺得受侮辱的話,就算成立。
例如罵髒話、三字經,
或者當眾指某醫師不懂醫學常識等都是。
至於「誹謗罪」的行為人
必須指摘或傳述損害他人名譽的「具體事件」
結論:喜歡濫用文字、肆無忌憚留言罵人、亂轉貼文章的人請謹慎,
千萬別因無知而被告!上網是愉快的,別招惹是非為上。
刑事局報案或詢問02-27661919,02-27668989
偵九隊即為專責電腦及網路犯罪的刑事偵查工作
簡稱
<<網路警察>>